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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納稅人減負!“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實行留存備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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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06-05 09:27

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切實減輕納稅人、繳費人(以下統稱納稅人)負擔,稅務總局決定,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耕地占用稅、車船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下簡稱“六稅一費”)享受優惠有關資料實行留存備查管理方式?,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享受“六稅一費”優惠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申報時無須再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納稅人根據具體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

  

  二、納稅人對“六稅一費”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三、各級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開展“六稅一費”減免稅后續管理。對不應當享受減免稅的,依法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并予以相應處理。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稅不適用上述規定,仍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a target="_blank" data-itemshowtype="0" data-linktype="2"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color:#576B95;text-decoration-line:none;-webkit-tap-highlight-color:;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 !important;overflow-wrap:break-word !important;">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發布,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車船稅管理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相應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5月28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公告》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切實減輕納稅人、繳費人(以下統稱納稅人)負擔,稅務總局決定改進稅收優惠事項管理方式,進一步精簡申報資料,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實行留存備查管理方式,申報時無須再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

  

  二、《公告》主要內容及有關考慮

  

 ?。ㄒ唬┵Y料實行留存備查的稅收優惠事項

  

  納入此次優惠資料留存備查范圍的是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耕地占用稅、車船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稅除外。

  

 ?。ǘ┘{稅人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的方式及有關法律責任

  

  為深入貫徹“放管服”改革要求,簡化申報方式,《公告》明確納稅人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耕地占用稅、車船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優惠事項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對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ㄈ┖罄m管理措施

  

  上述優惠事項實行資料留存備查管理方式后,各級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開展減免稅后續管理,如風險管理、稅務檢查等。對不應當享受減免稅的,依法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并予以相應處理。

  

  三、施行時間

  

  為保障納稅人及早享受辦稅便利,減輕辦稅負擔,《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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