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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正式明確!微信搶紅包必須要繳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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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07-19 14:38作者:徐州天錦會計服務有限公司

以后在網上搶紅包,要繳個稅了?!到底什么情況?

近期,微博上突然有這么一條熱搜:#網上搶紅包要繳稅了#

難道以后再也不能隨心所欲地發紅包了?點進去查看才發現是虛驚一場,我們來具體看一下是怎么回事!

01

網上搶紅包要繳稅了:

個人可免,企業按"偶然所得"繳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印發公告,根據公告,網絡紅包納入禮品范圍,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20%個人所得稅。

不過,并非所有在網上搶的紅包都需要繳稅。

此次調整僅限于工商注冊的企業向個人發放的帶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并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

企業按“偶然所得”繳稅

近年來,網絡紅包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不少企業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一些平臺也通過紅包來刺激消費者重復消費。

除此之外,由于操作便利,不少企業還通過網絡紅包來轉款,甚至有的單位還通過紅包來發放工資。

根據公告,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和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原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質,公告將其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稅率為20%,與原“其他所得”稅率相同,納稅人稅負保持不變。

商品折扣折讓不征稅

此次規定列出了幾種例外情況: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此外,需要繳稅的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

有專業人士分析稱,如某商家在電商平臺做推廣活動,通過APP(應用程序)向用戶發放10萬元紅包,根據規定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網絡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因此,商家發放的10萬元紅包有2種解決途徑,一是商家承擔個稅,10萬元還原成稅前金額12.5萬元,按“偶然所得”代扣個稅2.5萬元,商家實際發放紅包10萬元;二是由廣大用戶承擔個稅,商家代扣代繳個稅2萬元,扣完個稅后發放8萬元紅包。

根據規定,天貓、京東等電商平臺在“雙11”“6·18”期間推出的滿減活動,則是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屬于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02

網絡紅包個稅申報匯總申報

企業派發網絡紅包,紅包數量動輒上萬,個稅要如何申報呢?

金三系統里申報個稅需要采集人員信息,如果獲得領取紅包的人員信息?即使能獲得人員信息,按系統要求錄入姓名、證件號碼等信息也是一個非常龐大的工程!

有沒有什么簡單的辦法可以申報網絡紅包個稅呢?答案是,有的!可以選擇“匯總申報”。

如上圖所示,需要匯總申報的企業前往當地辦稅大廳開通匯總申報功能。

開通匯總申報功能后,所得項目選擇“其他偶然所得”,申報方式選擇“匯總申報”。這時系統里的工號、姓名等人員信息全部變成灰色,直接錄入偶然所得的收入總額就可以個稅申報啦!如下圖所示:


徐州天錦提醒本次發布的74號公告,刪除了部分原“其他所得”項目,只保留了很小的一部分并入到“偶然所得”,這部分保留下來的“偶然所得”很可能會成為稅局稽查重點,請大家務必重視!

03

微信紅包做賬規定

稅務總局明確:支付寶、微信支付屬于非現金支付方式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在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說到:……

九、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六方面資料中,第三項必備資料為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在對方法律主體消失或者處于“停滯”狀態的情況下,現金方式支付的真實性將無從考證,為此《辦法》對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規定。

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既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各類支付憑證,也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賬單或支付憑證等。

04

微信轉賬的賬務處理!

微信轉賬的要如何做會計分錄的,該放在什么會計科目呢?這個問題應該有不少的會計還是一頭霧水,今天統一回答。

一、微信轉賬和支付寶應該走哪個會計科目

(一)微信轉賬和支付寶可以計入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下設微信和支付寶二級明細。

(二)具體賬務處理是:

1.微信或支付寶轉賬購買辦公用品的: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

      貸:其他貨幣資金-微信或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

2.微信或支付寶收到銷售款的:

借:其他貨幣資金-微信或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提現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微信或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

(三)其他貨幣資金是指企業除現金和銀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種貨幣資金,即存放地點和用途均與現金和銀行存款不同的貨幣資金。

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和存出投資款等。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的其他貨幣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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