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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19年度徐州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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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05-30 10:1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第31號令)、《省政府關于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的意見》(蘇政發〔2017〕114號)和《關于印發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財綜〔2017〕2號)等文件精神,現將徐州市2019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繳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范圍和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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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區域內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未達從業人員總數1.5%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等單位。

二、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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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直黨政機關、事業等財政撥款的用人單位,按照部門年度項目預算金額繳納,任何單位不得拒繳或不足額繳納;

2.市區財政撥款的市直黨政機關事業以外的各類用人單位,按應繳納保障金金額的60%比例征收;

3.為鼓勵大、中型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對我市市區大、中型勞動密集型企業的保障金實行分檔征繳比例;

即:1—500人部分按60%比例征收;501—1000人部分按40%比例征收;1001—3000人部分按20%比例征收;3001—5000人部分按15%比例征收;5000人以上部分按10%的比例征收;

4.各縣(市)用人單位的征收比例及大、中型企業分檔征收比例的設置由本縣(市)自行設定;

5.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公式:

本單位應繳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2019年征收比例。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社會年平均工資)2倍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年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年平均工資的2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的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和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按年平均數計算。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用人單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份于次年按規定申報繳納保障金,成立不足1個月的,不繳納保障金。

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繳納時間

2019年6月1日-6月30日

四、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程序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計算并繳納。用人單位應在征繳期內到各級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自行申報繳納,或通過稅務網報系統登錄電子稅務局自行填寫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需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應進行“零申報”。

用人單位在申報時,應如實填寫本單位上年在職職工人數、上年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減免、緩繳規定

自2017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免征范圍,由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人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

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享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在減免期內需要進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申報。

對符合”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它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條件,需減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應向所屬區域殘疾人聯合會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需另附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后的上年度本單位財務決算報表。保障金減免事項應按照規定報請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由稅務機關具體辦理。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

對按期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需緩繳保障金的繳費單位,由單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同級稅務機關核實同意后,予以緩繳,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期滿后須如數補繳。

六、違章處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的征收機關提交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對不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由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將其失信行為錄入省、市公共信用基礎數據庫,列入社會信用體系失信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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